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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09年CPA考试《税法》预习指导1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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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MmePhHf  
  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Hs_7oy|P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H{H2J4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uu"hu||0_  
  1.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cSNeWJKA 6  
纳税人性质 A)Rh Bi  
境内所得 & JJ*?Dl  
境外所得 4sW~7:vU  
境内支付 da_0{;wR  
境外支付 CS5[E-%}T=  
境内支付 #0\* 8 6  
境外支付 JfK4|{@  
90日(或183日)以内 Bu+?N%CBi  
非居民 ;*ULrX4[  
^4'!B +}F  
免税 Qw }1mRv  
× {`T^&b k  
× 4S[)5su  
90日(或183日)~1年 >"|t*k S  
非居民 ET 0(/Zz  
jA[")RVG  
td23Z1Elk#  
× [1C lZ~f  
× LafBf6wds  
1~5年 G;/l[mvh,  
居民 +Z86Qz_  
l4(FM}0X5}  
.+<Ka0  
xU6dRjYhH9  
免税 ! (viXV5  
5年以上 +P,ic*Kq*  
居民 m|t\w|B2  
M)AvcZNs  
bR~5 :A^  
G007[|  
rKd|s7l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_3qn.  
  【例题·判断题】(2001年)罗伯特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0年1月至10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期间,回美国工作20日,取得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罗伯特先生应就其全部工薪(3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bfmsCcHL  
  T:9M|mD  
  【答案】× U@{>+G[  
  【解析】罗伯特先生回美国工作20天取得的美国公司支付的10万元,为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不在中国纳税。 !c-MC|  
  【例题·判断题】(2002年)史蒂芬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自1995年5月1日至今(指的是2001年)一直在我国居住,2001年取得由中国境内高校支付的工薪30万元,赴英国讲学25天取得由英国高校支付的报酬8万元。2001年史蒂芬先生应就其上述两项收入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c': 4e)  
   1oQbV`P  
  【答案】√   T!HAE#xC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01uj-!D$@  
居住时间 4FZ/~Y1}  
税额计算公式 yLK %lP  
90日(或183 日)以内 YnW9uy5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新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JG1q5j##]b  
90日(或183日)~1年 7 ,V_5M;t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a" T+CA  
1~5年 e"XolM0IM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1$6 u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先分、后扣 Q~k |lTf  
  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tWSu?9  
  (十二)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税问题 q;IuV&B  
  (十三)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bn5O2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Gw)|oX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g3QE:(2@q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P4c3kO0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KbLEMrPba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jO|`aUY Tf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按以下方式确定: ?i\V^3S n$  
  ①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TcJJ" [0  
  ②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8ph1xQ'  
  ③ 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m qUDve(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Br&&#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UX.rzYM&T  
  【例题】王某支付150万元从甲企业购入打包债权,其中:A企业的50万,B企业的80万,C企业的100万,账面价值共计230万。王某与A企业达成协议,收回A债务人的36万,其他豁免。   ;X0uA?  
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150×50÷230-费用)×20% 0Q8iX)  
  (十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z7)$m0',?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XFl&(I4tB  
  (2)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h4Z\R`  
  (十六)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7.g,&s%q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WX _g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H{-`Ni  
  (十七)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Yl$ @/xAa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9#) obw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r<LWiM l?  
  (十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办法 2Dvq3VbiO"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h ^`@%g9 S  
  2.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7Q~W}`Qv'  
  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hb/Z{T'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ezft&{)`  
  【特别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T?=]&9Y'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RxqFpu|.  
  应纳税款的计算 YN:Sn\`D 8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_(0V"  
  【例题·单选题】(经典题解281页单选第30题)朱先生所在的公司2007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07年4月18日,该公司授予朱先生股票期权60000股,授予价2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07年11月1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07年11月18日朱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6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5元/股。计算朱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Zp6VH  
  A.0 NiE`u m  
  B.28000 MTgf.  
  C.35000 ?:l:fS0:{  
  D.35375 :P+7ti@  
  }j2t8B^&:  
  【答案】D AE`{k-3=%  
  【解析】朱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5-2)÷7月×25%-1375〕×7=35375(元)。 xcQ^y}JN  
  5.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新增内容(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zl,|}u)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 :q@I]2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d/$e#8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v@s"*E/PF7  
  6.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lU&2K$`  
  7.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HJpx,NU'  
  8.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解) w-v8 P`V  
  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xNOIOpDB  
  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YZnFU( j  
  (十九)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所得征税办法 f.oY:3h: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所得税; 0R(['s:3`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iXXaB +w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 “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o : > (Tv  
  (二十一)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办法 xt`a":lru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SNSoV3|k-  
  (二十二)企业向个人支付不正当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增内容) * 0JF|'  
  ——偶然所得 6Iz!_  
  (二十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增内容) Hx L uJ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C$LRX7Z`o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X`eX+9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 #9 a&O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g 8OP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ybv< 1  
  (二十四)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uBy"Xt  
第七节 税收优惠(熟悉)
cP@H8|c=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准免税的所得。 P#8lO%;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A|}_K1Cr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9Q\B1Q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gS]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cdrMP@""  
  (五)保险赔款。 p#r qe<Ua  
  (六)军人的转业复员费。 f6Y-ss;'  
  (七)离退休工资。 [=Nv=d<[p  
  (八)驻华的使馆、领事馆人员免税。 ,5 3`t  
  (十)见义勇为奖金。 ('d,Sh  
  (十一)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免税。 Olt;^> MQ  
  (十二)个人的储蓄存款中属于教育储蓄的免税。 T`<Tj?:^&  
  (十三)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HoWK# Nz\  
?A*<Z%}1?  
  二、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H{EZ} *{M4  
.uN(44^+x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有: BI!EmA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ozHL'H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puEu)m^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s(L!]d.S$y  
  (四)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t{Tz}g*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rploQF~OFF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j^f54Ky.  
  (七)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7M,Os1(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X "HVK+  
  (十)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0YoV`D,U  
  (十一)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j[t2Bp  
  (十二)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nPern  
  (十三)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所谓"展业成本"即营销费,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PBiA/dG[;  
  (十四)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每人资金2万元)。  n4H'FZ  
  【例题·多选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iT{[zLz>1  
  A.购买国家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 x&EMg!  
  B.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收入 L}g#h+GP[  
  C.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 $1F|G  
  D.个人出租自有居住用房的收入 #D >:'ezm  
p2+K-/}ApP  
  【答案】AC 1h)K3 cC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免征、减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nKTi"2dm  
  A.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 Z dI~  
  B.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1$m{)Io2(  
  C.个人取得1000元的单张有奖发票奖金 Rdj^k^V+a1  
  D.商业保险赔款 @bnw$U`+  
   gh^w !tH3  
  【答案】AD F2)KAIl  
'?X?'_3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C}9|e?R[Rz  
Upg8t'%{op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bIV9cpW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第八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掌握) 3z"%ht~;  
tejpY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t [G7&ovj  
要 点
内 容
1.扣除方法 PklJU:Pu\U  
  限额扣除 jz\>VYi(7  
2.限额计算方法 f&$$*a  
  分国又分项,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k6\&[BQs  
3.限额抵扣方法 7|!Zx-}  
  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w2r* $Q  
4.境外已纳税款抵扣凭证 : ' pK  
  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3u;0,:X&  
5.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 AthR|I|8  
  分别扣减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B.gEV*@  
  【例题·计算题】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 xa{.hp?  
  计算其抵免限额,及需要在我国补交的个税。 z 5~X3k7  
   'Q.5` o  
  【解析】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byZj7q5&Q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免限额。 nwDGzC~y<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a%/x  
  每月应纳税额为: Kc> Rd  
  (5800-48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 ">0\#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月份数)=900(元) 9'ky2 ]w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ZA'0 q  
  应纳税额:30000×(1-20%)×20%(税率)=4800(元) C MGDg}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免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00-5200)。 i+I1h=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4v#s!W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15000×(1-20%)×20%(税率)]×(1-30%)=1680(元) !4YmaijeN  
  即其抵免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免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减,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Ka'\xr  
  【例题·计算题】孙某2007年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30000元,在B国从事书画展卖取得收入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和18000元。 )2:U]d%pk  
  要求: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Rx$;a  
   FJW,G20L  
  【答案】(1)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w`zS`+4  
孙某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00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200元(5200-5000) m*KI'~#$%  
  (2)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 &nY#G HB  
  孙某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8000元)超出了抵扣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本年度内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Fn22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fA ),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 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iUO1t)^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了解)
ykxAm\O  
  缴纳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aCY  
~P*{%=a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新增 fvA167\  
  教材全面介绍了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学习中以教材为准,了解以下内容: xi)M8\K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e&Z ?I2J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OgCNq W d-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JPg ^h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TEC#owz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In=u6D O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gaE8\JSr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jRW@$ <mG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 >co6r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m;>:mwU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agLwY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u#,nDl>$  
  ①免税所得;②暂免征税所得;③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L wz T  
  2.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zl [C  
  ①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6ywO L'OBM  
  ②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NezE]'}  
  ③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Zk31|dL  
  ④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d95gq<=>  
  ⑤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bj?= \u  
  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9LOq*0L_:  
  ⑦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w)/~Gn676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m RC   
  1.账簿健全的,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s/P+?8'9  
  2.账簿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确定。 _k(&<1i  
  3.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承租所得的,30日内申报;分次取得的,每次取得后7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G^{ bX  
  4.独资和合伙企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7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zV"'-iP  
  5.独资和合伙企业:终止经营的,在终止后60天内汇算清缴 r<Q0zKW!jN  
  (四)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Qzv&  
  (五)自行申报的申报地点 7{NH;U t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F4c0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JiypX^DOP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5j~"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_o^oi7G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Y^h)k{-$  
  ①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vxmgX)  
  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q&NO(:kbq  
  ③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z> w^_  
  ④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 *thm)Mn  
  申报地点: wv Mp~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P5lk3Zg '  
&{ZUY3  
  二、代扣代缴 F|8;Swb5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n`T4P$pt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fPH=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Xu|2@?l9  
  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7'|aEH  
  (三)代扣代期限 F]s:`4  
  应当在次月7日内。 #IU ^(W  
|ZOdfr4uW  
  三、核定征收 Au:R]7   
  (二)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X<g }F[Y  
  (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律师事务所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mo&9=TaG  
o3h>) 4  
  四、个人所得税管理 '@HCwEuz  
  教材全面介绍了200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学习中以教材为准,了解以下内容: Jw{ duM;]  
  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等、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项目等。 a TPq1u  
  本章重点: .=9d3uWJ/  
  掌握11个税目及每个税目的应纳税额计算; 9q\_UbF  
  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规定; +M<W8KF  
  了解居民和非居民如何划分; -TS,~`O  
  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和申报缴纳的规定; (ki= 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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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W{~ y< `D  
6{yn;D4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m7i(0 jd +  
: t /0  
Hx!eCTO:*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5hTScnL%  
kfZ(:3W$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pWP1$;8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7~,w1t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eBY/Y6R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k"%sdYkb!  
  【例题·多选题】(2003年)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YD<q:n4  
  A.契税 6~x a^3G:  
  B.关税 ef/43+F^x  
  C.车辆购置税 Y/T-q<ag8  
  D.教育费附加 =d]}7PO ~  
   m_,Jbf  
  【答案】BD MH0wpHz  
  【解析】选项A,一般情况下,契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所以适用征管法。 v5U'ky :  
i'\-Y]?[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2b-g`60<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S\!vDtD@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1Zr.ERL|(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IreY8.FND  
7PBE(d%m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Qqk(,1u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B]6Lbp"oo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5nEyZOq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y(loMl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tmoaa!yRnT  
  (具体内容详见教材360页。) eKZS_Qd  
AlkHf]oB  
第二节 税务管理(熟悉) 23 #JmR  
L4bYVTm|  
:{B']~Xf  
  一、税务登记 z4$9,p `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R>RCR2g)  
  (一)开业税务登记 dDD5OnWmJ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k[48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c27(en(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rnT'""i<5  
  其中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h g6<`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LAd5X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oN%zpz;OR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d%?\jVb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8f0B|im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oe0YxSauL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b?qV~Dg k`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lnLy"f"zV  
  【例题·单选题】(2006年)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义务的是( )。 99CK [G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FK`:eP{  
  B.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yHtGIHe-  
  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jg*u}u 0  
  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n&3`r5  
   $R+gA{49%  
  【答案】C 3IB9-wG  
  其中,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rm$dv%q  
  (三)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时间要求 =tP^vgfQ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v#n\LD`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V{w &RJ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pl)?4[`LUc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d+Zuh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78~/1-  
  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后税务 c~;VvYu  
  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noEl+5uY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f 6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dU2;   
  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2_!=4V  
  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后工商 dNF_ T?E\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q-uzu!  
  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NGkxg: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AXSip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cAot+N+9|]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5MD'AP:  
  (1)开立银行账户; 8oXp8CC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Dl ?a>I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B>xg~2  
  (4)领购发票; DHx&%] r;D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P8|ANe1 v  
  (6)办理停业、歇业; j(]O$""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 A0BM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Y4swMN8Bq  
  (六)非正常户处理 UnYb}rF#%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ptSR  
  【例题·多选题】(200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税务登记事项的有( ) 。 @TX@78fWz=  
  A.开业税务登记 *" C9F/R  
  B.注销税务登记 -)3+/4Q(  
  C.停业税务登记 96QY0  
  D.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b4bd^nrqV  
  47 Bg[  
  【答案】ABCD A9u>bWIE7  
  【解析】税务登记事项有四种:开业税务登记、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停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即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r jxkgd  
  【例题·判断题】(2004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AA9 m'B Z  
   {;& U5<NO  
  【答案】 × [rK`BnJX  
q(^iT~}  
  二、账簿、凭证管理 !>80p~L  
  (一)账簿、凭证管理 6NhGTLI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T]tu#h{ a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Kg"eS`-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J'7;+.s(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D15-pz|Q  
  (1)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F ]Zg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x]/|u/9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J2q|@.  
   (二)发票管理 ]?wz.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l&e$:=;8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92A9gY  
  【例题·判断题】(2006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 As,e.V5!  
   ~ss6yQ$  
  【答案】√ n*na6rV\k  
  (三)税控管理 QT^b-~^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G9YK-N>  
xS5 -m6/  
  三、纳税申报 j|K;Yi  
  (一)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q oi21mCn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2ww H3}  
  (二)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UnH6J.b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n%Lo3RiP  
第三节 税款征收(掌握) 1E&S{.  
C~@m6K  
,*d8T7T  
  一、税款征收原则 REK):(i7P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 B&Zn Z?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Wv^{|^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jG;J qT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gPMYMd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U.P1KRY|=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Ek+p*96H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O_4B> )zd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a EIz,^3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HB'9 &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Q>Z~={"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Xy=ETV%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xRXvTNEg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h'Q  
/NCN wAj7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B (?|r%  
  (一)查账征收 v G\J8s  
  (二)查定征收 U), HrI>;  
  (三)查验征收 j8[U}~*^  
  (四)定期定额征收 >Jx=k"Kv+  
  (五)委托代征税款 [w@S/K[_|  
  (六)邮寄纳税 [Tbnfst  
  (七)其他方式 ~Hub\kn  
`VO;\s$5j  
  三、税款征收制度 ly[d V.<P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dULsl$Nz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赞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3I~.'>Pd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X5 or5v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qf{ 4j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Kd+E]$F_OH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sfn^R+x4,9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2 A!*8w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9B@w+=6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 BR#^Wt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kvix{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xO[ ?fR  
  (四)减免税收制度 _!DH/?aU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g*YA~J@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F3}]]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i^.eX VV/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AmDOv4  
  12.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B|w8ar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ez[x8M>  
  税额核定制度: j;_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z?gf*G_W'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Q -?O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47I?~{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Eq;w5;7s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mKO~`Wq%@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L f"!:]  
  【例题·多选题】(2004年)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Fovah4q%V  
  A.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zE$HHY2ovi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AJ*17w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h?SRX_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10/M  
    【答案】ABC zqNzWX  
  税收调整制度: X0P +[.i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j/= x2p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_h}(j Ed!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Y3:HQ0w`|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BX[ IWP\%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GyQF R?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Evm3Sm!S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I wZVz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jg311}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oOI0q_bf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kLBq :M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fj-Y7y  
  注意其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k $^/$N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Z!|r>  
  2.执行程序: ZXYyG`3+  
  (1)核定应纳税额。 zi6J|u  
  (2)责令缴纳 v0 :n:q  
  (3)扣押商品、货物 `f~bnL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Oz-/0;1n  
  (5)抵缴税款。 T]&?^QGAZ  
  7.税收保全措施 0$Rn|yqf%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gtMR/P:S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wuTw|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ma*#*4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h]&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S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i&6U5Va,G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T2SJ)  
  保全措施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p!:oT1U  
  (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4]V}JQ  
  (5)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fG>3g S6&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8TB|Y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COHBju fmR  
  执行不是保全的必然结果。 Posz|u<x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e6OlIW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0%r@hTv&>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XTF[4#WO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klQmo30i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bD.5,F)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oA-,>:}g{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l]zQSXip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d38o*+JCf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au50%sA~  
  【例题·单选题】(2006年)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 )。 v^o`+~i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nrev!h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lJFy(^KQG,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i,;eW&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C fQwY#N  
   c;q=$MO`  
  【答案】D DQW)^j h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应该是仅限于纳税人,对于扣缴义务人不适用。 [UzacXt  
  9.欠税清缴制度:措施: ghB&wOm/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级。 <]G'& iv>  
  (2)限期缴税时限 9Xg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l =f=  
  (3)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Lwi"K8.u  
  (4)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P 2jh[a%  
  需要阻止出境人,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执行。 Ve"(}z  
  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s&V sK#  
  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q:7PkN!p  
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UnhYG{A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ja_oO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Yu" Q  
  (2)税款的追征。 1HNP@9ga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c3FJ5: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Gu$J;bXVj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Hm'fK$y(  
  【例题·单选题】(2004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 )。 R$l- 7YSt  
  A.只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Z HZxr  
  B.将追征期延长到10年 xP>cQELot  
  C.将追征期延长到5年 %+Nng<_U\T  
  D.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fhO?  
  ;Z0&sFm  
  【答案】C :X}SuM ?c  
第四节 税务检查(了解) r@r*|50  
!$1qnsz  
Go c*ugR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h1\PT9ULY  
  重点:税务检查的权利 p({@t =L3g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Ek `bPQ5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5L2j, ]  
  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C@ q#s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F] P=S :x  
  3.责成提供资料权。 TE o  
  4.询问权。 :35h0;8+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qgl-,3GY%N  
  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XZk%5t|t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6|q"lS*$S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KxKZC }4m  
3,v/zcV  
第五节 法律责任(掌握) g)Hsd0  
N`I XSE  
?K pDEH~\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9Qc\Ij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bf.+Ewb(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T'7>4MT(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G:z|k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8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U3B&3K} ~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T2]8w1l&K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w{T$3F`@9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3,G|oR{D  
  2.50%以上3倍以下 ,2Ed^!`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ZMMx)}hS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S_Nm?;P  
  【例题·单选题】(2007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一定数额的罚款。其罚款限额是( )。 f2gh|p`  
  A.2000元以下 :kI[Pf!z  
  B.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8iD7K@  
  C.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5 s^vC2$)  
  D.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5倍以下 t1iz5%`p}  
   【答案】C 1t/c@YUTy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题C选项表述正确。 L' 'VBY"?  
  3.50%以上5倍以下 r0k :RJP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391 <!G /&T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P392 mB0`>?#i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392 rN#9p+t$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P392 ~2hzyEh  
  4.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Rb t0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Y *XJ'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b='DJz2  
  偷税比例=偷税税额/应纳税额×100% a>4q"IT6  
  应纳税额指纳税人应缴的各种税,包括纳税人偷税未缴,以及正常应纳的。 AX+]Z$  
  【例题·2006年考题综合题】 +|S)Mm8-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7lF;(l^Z>}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应收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货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7ZAxhFC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企业给予特约经销商原售价2%的销售折扣。 -6_<]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jj-\Gz!  
  (4)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5.52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的原值为62万元,销售时账面余值为58万元。 xG edY*[`  
  (5)购进机械设备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w_`;Mn%p  
  (6)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 r`FTiPD.C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1.2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K($+ILZ  
  (8)当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79万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损失为35万元。 dMjQV&  
  2005年12月该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J:uFQWxZ   
  ①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30+600×(1—2%)+50]×17%一[3.4+102+(20+5+3)×7%+1.2—35 × 17%]=181.56—102.61=78.95(万元) <<qzZ+u  
  ②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30+600×(1—2%)+50]×8%=85.44(万元) >J;J&]Olf  
  (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均适用8%的消费税税率,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8%) 7mi=Xa:U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或回答问题,计算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 p[WlcbBwT  
  (1)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情况,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V3*@n*"N;  
  (2)2005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 B(71 I;  
  (3)2005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消费税。 D?Ol)aj?  
  (4)假定企业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故意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IO'"h'w  
  F\;l)  
  【答案】 SLkg Ib~'X  
  (1)略 {be|G^.c  
  (2)2005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450×17%+102+5×10×(1+8%)÷(1-8%)×17%-〔102+20×7%+1.2+2×7%-(35-2.79)×17%-2.79÷(1-7%)×7%〕+65.52÷(1+4%)×4%×50%=90.68(万元) QrSO%Rm1*  
  应补缴增值税=90.68-78.95=11.73(万元) jZ5ac=D&I  
  (3)2005年1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450×8%+600×8%+5×10×(1+8%)÷(1-8%)×8%=88.70(万元) ixM#|Yq  
  应补缴消费税=88.70-85.44=3.26(万元) *R4=4e2#S  
  (4)偷税数额=11.73+3.26=14.99(万元),大于10万元。 :G9d,B7*  
  偷税比例=14.99÷(90.68+88.70)×100%=8.36%,小于10%。 {Gfsiz6  
  该企业偷税比例没有达到10%以上,应属于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Gl{2"!mt=  
  【提示】根据现行规定,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适用3%、5%、9%、12%、15%、20%等不同的税率,取消了8%的税率。 %y>*9$<pXe  
KTo}xLT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0.!vp?  
eUa:@cA  
8EiS\$O-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mb@-kM)  
  【例题·多选题】(2007年)下列表述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有( )。 ):=8w.yC  
  A.税收强制措施是指税务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IwbV+mWQ  
  B.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据此征收税款的行为 k?3mFWc  
  C.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等方式 rwwyYIlEg  
  D.税款滞纳金征收制度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制度 .gRb'  
  kJ .7C  
  【答案】ACD Ek0 6=2i  
  【解析】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征管措施,而不是通过纳税评估据以征收税款,B选项不正确。 `7`` 1TL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l'!_km0{d  
)99^58my  
  一、纳税评估指标 [ryII hQ  
ZZxt90YR'5  
  二、纳税评估的对象 =y?Aeqq\fl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_k .1-+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n ]l 3 )u  
  3.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 0"sZP\<p  
  4.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L3  
tC+1 1M  
  三、纳税评估的处理结果 %&'[? LXD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做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Xe ^NVF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s/;S2l$`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Yv{$XI7  
,4,./wIq  
  四、评估工作管理 L`w_Q2{sv  
aNICSxDN  
  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MGLR{pH  
  1.指标:共五大类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离线caro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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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F'@[ b   
-{*QjP;K  
2) Q/cH\g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dP/1E6*m  
k#5Qwxu`  
  一、纳税保证 nG| NRp  
  1.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Q,o"[ &Gp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R]NL|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Fy^8]u*Fu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Hq <!&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Q6z 8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R{Me~L?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7a%)/ )<D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baR*4{]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AHP;N6Y6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QyEoWKu;  
  7.有欠税行为的。 2J6(TrQ  
  (二)纳税担保范围 > a8'MK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ZlL]AD@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Z~g7^,-t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io$fL_R=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H7Ee0T(`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 C6t Yd  
  (三)纳税担保时限 [jKhC<t}  
  1.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y>JSo9[@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 ,45p@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p}a0z?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成为纳税保证人的有( )。 zW; sr.  
  A.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IKeO&]k  
  B.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没有住所的自然人 (5=B^9{R  
  C.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B级 yT C+5_7  
  D.有欠税行为的 SGLU7*sfd  
   -j}zr yG-  
  【答案】C AKUmh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有下列( )情形,适用纳税担保。 qL!pDZk  
  A.在限期内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 {} Zqaf  
  B.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 y-a3  
  C.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67P@YL  
  D.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Q;eY]l8  
    【答案】ACD 1c*XmMB  
7NQEnAl  
  二、纳税抵押 L-Pq/x2r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e#|YROHf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共五项) HV8=b"D"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8@d@T V!n&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I>@SG2W+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ih^VlZ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lWk/vj<5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Fz@9 @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4Q2$ Q@b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共八项) <,Pk  
  1.土地所有权 klx28 /]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v1\/dQK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YKxJ''u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u\o~'Jz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A\)~y{9bQ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w;/A"MJ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r5'bt"K\>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3?bTs =  
  (三)抵押办理程序 ?=V;5H.  
  (4)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g(/@IO  
  纳税担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x5eSPF1  
v] hu5t  
  三、纳税质押 i^"!"&tW#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O#x=iZI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Z90]I<a~  
WXe]Q b g  
  四、法律责任 jUd)|v+t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a>,FZv8e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ww>0[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sk7]s7  
  1.税务管理: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 1SSS0&  
  2.税款征收:原则(优先)、制度 80 ckh  
  3.税务检查:权利(共6项) X \qG WpN%  
  4.法律责任:偷税 :*WiswMFm  
  5.纳税评估 !:M+7kmr7t  
  6.纳税担保:保证人、纳税抵押 V$3`y=8  
第十七章 税务行政法制 WGHf?G/s  
_[$,WuG1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EjP9/V G@=  
!AN;  
   :?SD#Vvrh.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X;|=.  
nt$ q< 57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e$o]f"(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dK>sHUu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6nLnMF8x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s%^@@Dk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O^%u,mJj  
  【例题·判断题】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2006年) x% T.0@!8  
   *1,4#8tB  
  【答案】× z8cefD9F  
0HN%3AG]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9(pOwN |m  
  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 D[\l$(  
D 3Tqk^5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8~y&"  \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aATNeAR  
  【例题·判断题】各级税务机关下设的税务所、稽查局以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都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2005年) r*9*xZ>8u  
    【答案】× CZog?O}<  
-`UOqjb]3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slAR<8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GI6]Ecc  
  (二)一般程序:1.调查与审查;2.听证;3.决定。 2d&]V]:R*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IYv.~IQO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L}rYh`bUP[  
izs=5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I>{o]^xw-D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_nmv  
  【例题·判断题】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04年) h.q9p!  
    【答案】√ p}8?#5`/w  
ik1asj1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3?-o|v@D  
)YW"Zo8~!1  
   a[p$e?gka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5jrl|  
vIf-TQw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R5A@0@d5  
  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GR Y @cg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6q^\pJY%&7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5+yy:#J]  
  【例题·多选题】各项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的有( )。 A?h o<@^  
  A.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NS-0-o|4#  
  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S0M i  
  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xl^j{}  
  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006年) *Qyu QF  
    【答案】BC EvH/d4V;  
  【解析】选项A属于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选项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saK:z  
udmLHc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TJ4L/"(k6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GL~ Wnt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NF7  
  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d0R;|p''Z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4U~'Oa @p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xT(0-o*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_9|C+  
0!oqP1  
"!CVm{7[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c-_1tSh}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8 Vf #t!t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O p1TsRm5L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a FZbLK  
#+i:s92],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6l T< lzT  
|?nYs>K  
rT\~VJ>+i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v/aquLN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yEk|(6+^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VW]Qr!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W6'G@ p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1rs.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Xu E' %;: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nwS7n1eb  
"a9j2+9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w(pAx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V^4v`}Wgx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HDTA`h?t;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nCQ".G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fvYer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HJ+)[0X*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7r^Cs#b+I  
ZjY ,k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JY+3d,Ui  
  (一)级别管辖 \o=9WKc  
  (二)地域管辖 'J3yJ{  
  (三)裁定管辖 'CS jj@3X  
M$Bb,s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D7Bat@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I?E+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uF7HX7F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T;V9(66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y10W\beJ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c&&@>m@.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mB,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x;`G n_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q8l C  
  【例题·多选题】(2007)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侵犯合法权益的特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 )。 vH-|#x~  
  A.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 CM$&XJzva  
  B.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 pUS:HJk|  
  C.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的税款没有上交国库的 xQU//kNL  
  D.税务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损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bq) 1'beW  
   ^*4#ZvpG2  
  【答案】AB . AOc$Nt  
6P}?+ Gc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ahY 1CO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pdER#7Tq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S.Kcb=;"L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J[r_ag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 `c \Dq  
G_5{5Ar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maHz3: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B~k{f}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Mpyza%zj  
  1.维持判决 [W{|94q  
  2.撤销判决 ezbk@no  
  3.履行判决 JP0a Nu  
  4.变更判决 {D^ )% {  
4.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1Az&BZU[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 wtE"w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m1j Eky(  
  注意:这里提供担保的要求是针对“一般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存在担保问题。 :RukW.MR  
  【例题·判断题】某上市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请甲公司作保证人。甲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在此前已经为乙公司的30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又准备为丙公司的60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甲公司不能为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 2;*G!rE&*`  
   p7Zeudmj  
  【答案】√ <9"@<[[,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本题中,甲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H.U ~  
  5.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_<jU! R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这里所说的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T^vo9~N*  
  【例题·单选题】某上市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公告募集说明书,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月1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均价为15元,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为20元。下列转股价格符合规定的是( )。 -zMvpe-am&  
  A.12元 u/wX7s   
  B.16元 h lc!}{$%8  
  C.18元 D</?|;J#/  
  D.22元 f/Y7@y  
    【答案】D .sQV0jF{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转股价格。本题中,转股价格的价格应不低于20元。 S LeA,T  
  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 m <z?6VC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和信息披露,除某些具体事项外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基本相同。 N#jUqm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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