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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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Z2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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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E`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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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gK\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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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b}7Y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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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R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