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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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Q'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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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a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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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bnLv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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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dix\h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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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Z2UD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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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cl{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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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O?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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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i>V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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