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BJB'o
PZ
AyHXY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j1_CA5V
ys u"+J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W(9-XlYKE
0\k2F,:%4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B24wn8<
E&7U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9]xOuCb
6Y`eYp5A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ApG_Gd.
Dc}-wnga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V9K3xWn
SdeKRZ{o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xq9
VK[^v;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j[F\f>
xKv\z1ra
(二)销售代销货物; T9}G:6
a[1^)=/DM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GYdus
^"(CZvq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X_tp
MRV4D<NQ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7xx"$P:R
H"=%|/1M0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iT227v!s
@aAB#,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h-].?X,]Q
%-/[.DYt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NhU~'k
zgI!S6q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onI%Jl sq
w/IYQC\v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O&RW[ml*3
yT.h[yv"w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7VN?ox1
{P&{+`sov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nQy.?*X
jAie[5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k^rI jR
V|gW%Z,j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k@tD6
z"Miy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Zr. g~8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