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老师,P314中讲到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都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可是在P17中的无权代理,提到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后果。 \;7U:Y$v
这两处好像有矛盾之处,合同法中如果有这样一个案例, ,:Px(=d4
A委托甲购买商品,但甲因为自身债务的问题,拿着A给他的盖有公章的空白纸与不知情的乙签订了担保合同。 $#=d@Nw_
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界定,如果适用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那么A不追认这个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 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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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表见代理,那么A不用追认,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l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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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5*z>ez2YQ7
您好! Tg)F.):
也不是这两下矛盾,只是两个依据的法律不同,所以使得这两个的处理方法不一致。你下面的理解也正确。在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是怎么问的,如果题目让你用合同法回答,就不要考虑民法通则。同样,让用民法通则来回答,就用第一章的规定。 EZ!! V~
这本身是个合同,现实生活中一般也以合同法来处理。 Z}O]p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