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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答疑精华——废旧物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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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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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3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是在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中又规定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一律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在减半征收增值税。这两者矛盾吗?这两个与旧货相关的单位有什么区别? n8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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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您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与旧货经营单位是不同性质的,一般来说,旧货按其原来的用途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如一件产品用一段时间后,将其销售,即为旧货;废旧物资按其原来的用途几乎没有使用价值,只能另作他用。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税。他们的区别不仅在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与旧货经营单位的区别,而且在于旧货与废旧物资的区别。 g-8D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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