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并 规制 /43DR;4
【全文】 0c7&J?"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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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合并及其规制原因 YT,1E>rd
在研究美国反托拉斯企业合并规制制度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企业合并的涵义进行界定,以及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原因加以分析。 !U,qr0h
第一节 企业合并 5]p>&|Ud
企业合并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被规制对象的具体形态和范围。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形式来规制企业的合并行为,作为首要的条件,都必须对企业合并做出明确的定义。 .rG Rdb
一、企业合并的涵义 < W/-[ M
(一) 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 $|6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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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把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兼并,它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中,其中一家企业因吸收(兼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的合并形式。在吸收合并中,存续企业保留了自己的名称,并有权获得被吸收企业的资产、债权,同时承担被吸收企业的债务,被吸收的企业不复存在。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合并同时消失,在新的基础上组成一个新的企业。新设企业享有并承担了原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在西方公司法中,企业合并不仅仅包括上述两种形式,还包括购买控股权益形式,即一个企业取得了另一个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可对其施加支配性的影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控股的合并形式。 HC4ad0Gs+{
(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 / vje='[!
企业合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与企业兼并、企业结合是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概念。事实上,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思想来源于西方。在西方各国反垄断法中,合并在英文中的词汇是“merger”,本身有着广泛的外延。比如,在英国《公平交易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中,“merger”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同时属于一个共同的所有者或著受共同所有者的控制,或者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都因它阻止这些企业之间的竞争的行为的策划而无法继续经营。从美国《克莱顿法》第7条、第8条和《赛勒—克弗维尔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merger”一词也有着广泛的含义,既可以指企业间的吸收,也可以指企业间的完全控制或部分控制;既包括财产型的企业结合,也包括经营型、人事型企业结合。由此可见,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相对于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范围要广泛的多。 \fU{$
二、企业合并的动因 .m/Lon E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合并有其经济必然性和原始动机。首先,企业作为“经济人”,利润的最大化是其行为的基本准则。合并作为企业行为必然是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原因在于:企业通过合并可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数量,节约交易费用,降低生产成本,最终达到获得利润稳定和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业合并的动机首先是追求利润的驱动所然。其次,企业合并的另一动力来源于外部竞争的巨大压力。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一条铁的法则,有市场就必然有竞争,有竞争就必然有优胜劣汰。竞争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从根本上讲,哪一个企业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降低了,它就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就能在强手如林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击败竞争对手,否则就会被淘汰掉。而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手段,一是靠企业自身的内部积累和实力,二是靠企业的外部扩张,即企业间的合并。而后一种手段是实现目标最迅速和最有效的,也是企业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因为,企业合并,无论是横向合并、纵向合并还是混合合并,都能够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而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原理,规模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产生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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