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2009阅读
  • 2回复

[经济法]经济法每日一题(2010-6-18)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jimmy
 

发帖
869
学分
26377
经验
154
精华
17481
金币
1055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06-1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os+dP5h,8  
$*m-R*kt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20日    C.2009年9月1日    D.2009年3月1日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jimmy说了,【回帖】是一种美德,【消灭零回复】是我们的责任!
离线末黛
发帖
4
学分
108
经验
0
精华
1750
金币
10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0-06-18
选A GC'O[q+  
离线jimmy

发帖
869
学分
26377
经验
154
精华
17481
金币
1055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0-06-18
【答案】:D /qw.p#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总之,给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从2008年9月1日起,不少于6个月。
jimmy说了,【回帖】是一种美德,【消灭零回复】是我们的责任!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