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第一年,重庆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当地法院共审结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等案件八千七百四十四件,涉案标的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1月11日中新网) _,<@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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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劳资”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争议和纠纷。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由此侵犯另一方既定的合法权益,使劳动纠纷发生,产生劳动争议;或用人单位因重新制定、变更劳动条件、报酬等而发生的争议,即利益争议。 Z,~P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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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情况看,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矛盾在“资”(用人单位、业主)方。比如,有的用人单位有意规避法律,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仅是个口头协议,结果口说无凭;有的虽签合同,但往往是霸王条款,权力与义务之间不对等;有的由于中途变更合同,使职工利益受损,导致最终发生争议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一方面说明劳动者的法制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表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然,也意味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路还很长。 _ea|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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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还得从源头抓起,严格依法办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我们的用人单位都能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切实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劳动争议案件就会很少发生。其次,要加强协调和执法监督。劳动行政部门、工会除了要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还要注意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并不时对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第三,劳动者既要认真履行合同,又要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用人单位的问题,要通过合法渠道,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M?d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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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不只是个利益之争,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个观念、是非之争。如果用人单位真正能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在他们应该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上不“短斤少两”,且彼此之间能够相互理解和谅解,断不至于会发生如此多的劳动争议案件。 BMo2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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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劳动争议虽然不可避免,可以说,凡是涉及到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可能产生劳动争议,而且劳动争议的内容会随着社会条件与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小觑劳动争议现象。劳动争议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劳动争议越多,意味着矛盾越多,倘不能妥善加以仲裁处理,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我建议,在新的一年里,有关部门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作一回头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努力把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降低到最小值。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广大职工的迫切愿望。 y&W3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