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字[1993]第40号 \ch4c9
t[p/65L>8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税务分局: E]0Qz?
W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B)BR
y%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nP+jkNn3
UG=],\E2
附件: ,*Z/3at}5M
/kV5~i<1S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z,g\7F[
4"s/T0C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Huc|HL#C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w.h97fj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4!G@-2V:I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N6BEl55 &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物,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qHu\3@px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v9 8s78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_:o%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l{Xy %8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Gez;AhK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vRLWs`1j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6E$ET5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