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字[1993]第40号 :y)'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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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税务分局: $u :=lA:N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j0V/=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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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m>e!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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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dtv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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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J*k4&l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_*9Zp1r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e9d~Xi16KY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HD ~9EK~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物,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SmdU1]4BD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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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TI332,eL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vF,l?cU~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4jpF^&y7u^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S,H{\c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d~"bn q;c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o;.-I[9h]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是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JI&>w-~D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qRq-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P5D!b:(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D&shrKFx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fh~&&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