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一位朋友在福州市一家葡萄酒公司工作。日前他打来电话说,他所在的公司今年8月初在福州市成立了一个由他负责的葡萄酒经销部,专门负责该公司葡萄酒的当地批发零售业务。由于丁绍颖及其同事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首月旗开得胜,共销售葡萄酒5000件,每件售价80元(公司批发给外地经销商每件60元),实现销售收入40万元,当月经销部赢利10万元。丁绍颖在电话里希望得到帮助:他负责的这家经销部8月份销售葡萄酒该申报缴纳多少税款? 笔者认为,葡萄酒公司下设经销部,通常涉及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种。下面就本案例作个简单的说明,为方便理解暂且不涉及地方各税种的计算。 ;&RBg+Pr
显然,要知道丁绍颖负责的这家经销部该怎样申报缴纳消费税,得先弄清楚谁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丁绍颖所在的葡萄酒公司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第2条第1款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也就是说,丁绍颖负责的经销部并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MM)AY*b
至于该葡萄酒公司申报缴纳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按销售价格每件80元计算,还是按公司的批发价每件60元计算,这得看丁绍颖负责的这家葡萄酒经销部在财务处理上采取哪种核算方式了,并且将因为核算方式不同而负担不一样的消费税。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