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9:RV5
Dt
: I";&7C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9(HGe+R4o
6@#=z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6 Wn'j
:n~Mg
{j3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Kk=>"?&
-6_<]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jj-\Gz!
"dndhoMq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w_`;Mn%p
fuHNsrNlm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34)l3UI~
M-Vz$D/aed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t4;gY298
D6e?J.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HMCNl
n@kJ1ee'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