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D|u^8\'.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于统驭层次的1项基本准则、针对性强的38项具体准则和陆续出台的操作性强的应用指南等三个层次而构建的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既有普遍适用的一般业务准则,又有兼顾特色的特殊行业或业务准则,还有专门规范财务报告问题的报告准则。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的17项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9项准则,覆盖了各类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各项准则有机联系,协调统一。这些准则与其之前已建设的17项会计准则相比,一些准则基本继承了原有准则,一些准则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修订,而相当数量的准则是新推出的准则。毫无疑问,本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影响,首先是会计信息上的扩容,即产生了外延上的信息增量,其次是会计信息质量上提高,即产生了内涵上的信息增量。本文主要是关注新的会计准则带来的财务报表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和涉及范围的扩大,即外延上的信息增量。 -lJx%9>
会计准则尤其是规范财务报告类准则,对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要求的规范决定着会计信息的数量,即哪些信息需要纳入强制披露的行列,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价值,使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从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得他们需要服务于经营投资决策的会计信息。我国推出许多新的准则,是与我国日益成熟的市场和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要求提高相吻合的。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不满足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要求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范围,以及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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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报告类具体会计准则看扩大的信息披露内容 @&!=m]D*
从“38+1”体系中的具体会计准则来看,新准则的发布后,企业被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亦能够得到更多高质量的信息。笔者特别关注到35号《分部报告》、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两项信息披露类准则,这两项准则不仅与国际会计准则高度趋同,而且充分地体现了为企业的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新会计准则扩大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e|2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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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分部报告》来看 0BbiQXU
在《分部报告》出台前,只有199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2001年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分部信息的披露。前者的附件《会计报表附注指引》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比较简单,后者的规定不够规范。因此,我们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看到情况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只是在附注中披露极为简单的分部信息,极少的公司披露比较完整的分部报告,这与缺乏完整的分部报告准则有很大的关系。此次财政部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以下称35号准则)以一项独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具体准则对分部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规范的规定。 /k4^&
1. 35号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关于报告分部的确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风险与报酬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管理法。我国则是在考虑风险和报酬的前提下,同时考虑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内部会计报告制度,将风险与报酬法同管理法相结合,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将更具可靠性和相关性。 9~LpO>-
2. 35号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第14条规定“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u:;:W&5y
(1)分部收入。非常收益、利息和股利收益、投资出售形成的利得或债务得消除形成得利得,不得包括在分部收入中。分部收入是建立在收入概念基础上得,既然收入不包括非常收益,分部收入也不应包括非常收益。与利息和股利收入相对应的投资活动,通常是企业层次上的日常活动,而非某个分部层次上的活动,不应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但是如果分部的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第15条规定“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x_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