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W)=@t
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8A:^1
②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0h$GI"dR
1.撤销权的时效必须在“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 h!&sNzX
2.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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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 XC15 K@K
(一)代理的特征 M4Z@O3OIE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5H,G-
代理人在A代表权限范围内,B以被代理人的名义,C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D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AV&yoag1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gM;}#>6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C-P06Q]
1.可以代理的行为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