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国税发(1999)58号】 j<B9$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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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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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U#` e~d t<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dLw8&T+W
例:某企业一中方员工因企业减员增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企业一次性支付其退养费共计60000元,该员工距离其退休上有5年时间,取得退养费当月其工资收入为2000元,则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i{>rO3 }I
2000+60000/60-2000=1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二级,相对应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X}HF $t{=
[(2000+60000)-2000]×10%-25=6015元 4I$Y(E}
该员工当月需交纳5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