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壁垒仍未打破。 g\9&L/xDN
“资格林立、山头众多”,是行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突出问题。目前,在经济鉴证领域,除注册会计师外,还存在着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等大大小小十几种资格。这些执业资格在基础知识、技术方法等方面有很多相通甚至相同之处,但出于部门利益、本位主义等多种原因,往往片面强调专业特殊性,人为设置各种行政壁垒。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是从事各类经济鉴证业务的最佳资质平台,因为以注册会计师具有的基础知识与技能为基础,补充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就完全能够具备其它资质要求。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通过豁免考试科目等做法,比较便捷地获得相关职业资格,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导致许多从业人员为了获取多种执业资质疲于应付内容重复的各种考试、培训。更有一些职业资格为了所谓“专门化”,强制已具有多种执业资格人员只能选择保留一种资格,使执业人员多年的心血付之东流。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从事各种经济鉴证业务的最佳功能平台,因为会计信息鉴证是经济鉴证中最核心、最基本的职能,其他一切经济鉴证业务的结果最终都集中到会计信息上。因此以注册会计师为基础,扩展赋予其他业务资格,建设综合性经济鉴证功能平台,是符合经济鉴证业务规律、提高中介服务效率的安排。但实际上,各种职业资格都强调所谓“专业经营”,人为将原本融合一体的执业机构强制拆分,使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功能越来越窄。上述现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培养全方位、多视角的复合型执业人员,也不利于中介机构做强做大。 #F6<N]i
2.违规干预市场竞争。 .AQTUd(_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是对会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然而,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干预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仍较普遍,有的直接为企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有的采取圈定事务所范围等比较隐蔽的方式间接指定。这些行为不仅妨碍会计市场公平竞争,而且往往伴随着索要和支付回扣等不当行为,不仅诱发腐败问题,而且降低了审计业务的实际收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只能以缩减必要审计程序、降低成本来应对,进而降低了审计质量,危害极大。 bxPJ5oT
3.违规干预执业行为。 S'`G7ht
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和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会计信息的鉴证意见直接影响相关方利益,使相关方滋生左右鉴证意见的利益冲动,这就是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因。独立是客观和公正的前提,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要保持与利益相关方的独立性。正因为独立性如此重要,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法》“总则”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执业,甚至以手中权力施压,要求注册会计师改变审计意见,按其“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经济运行的信用基础,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就此,《若干意见》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H>Tv,v|
(四)把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作为强基之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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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不仅体现在宏观层面体制机制的改进,也体现为微观层面会计师事务所制度办法的健全,当前最为迫切的就是改进组织形式、完善治理机制和健全管理制度。 U#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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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进组织形式。 Xq_hC"s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占到了65.5%。有限责任制固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过程中却暴露出很多缺陷。在加快培育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程中,应当抓紧完善组织形式,大力推进由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换。 S?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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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是新的合伙企业法专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设定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外称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LLP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它的主要优点是: 5R)IL2~
一是兼顾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点和控制风险的需要。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体现的是“资合”,谁的出资多,谁的控制权和分配参与权就大。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合”型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所依靠的主要资源不是资本,而是智力。因此在控制和分配上,不应单纯由出资额多少决定,而应当根据每个出资人的智力贡献商定。合伙的形式符合“人合”特点,但是,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又不利于民事责任风险控制,因为在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下,一个合伙人的失误就会连累所有合伙人。由于合伙人相互之间并不完全了解、熟悉彼此业务开展情况,这种带有“连坐”性质的制度安排是不公平的,因为有的合伙人可能对于索赔事项并没有任何过错,这对于合伙人数量多的大型事务所而言尤其如此。特殊普通合伙则考虑了控制风险的需要,规定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c_,pd
二是有利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事务所规模增大,出资人数量相应增多。在有限责任制下,公司法关于股东数量的规定(高限为50人)使得出资人不可能无限增加,导致一些事务所往往采取“暗股”等形式绕过对股东数量的法律限制,但这一做法显然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利于事务所长期稳定发展。普通合伙尽管没有合伙人数量限制,但是在普通合伙制下,事务所规模的扩张也使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急剧扩大,制约了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积极性。两相比较,特殊普通合伙制应当成为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最佳组织形式。 Lr20xm
三是适应行业管理的特定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自然人出资设立。出资人如果不符合资质条件,则应当退出或转让其出资,否则该事务所就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因此当事务所股东因经营理念不一致等原因而离所,或者当股东不再满足资质条件时,就可能因无法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而激化矛盾,甚至造成事务所分崩离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则充分考虑到与专业服务机构特定管理要求的协调,规定当合伙人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时,合伙人当然退伙,并就退伙的结算原则做出了规定。这样的安排,让事务所出资人可以进退自由,有利于事务所保持团结稳定。 X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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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合理降低股东的税收负担。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在实际上承担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如果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解决了有限责任制下双重纳税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合伙人)的税收负担。 m^zD']
当前,注册会计师法正在抓紧修正,其中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倡导有望成为这次修法工作的一大亮点。在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颁布前,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合伙企业法开展特殊普通合伙模拟试点,为平稳过渡积累经验。待修法完成后,财政部将及时制定配套衔接办法,引导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