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
[
【内容导航】: -x3QgDno
8~:qn@Z|E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Ts:dnGR5
\% &QIe;:k
【所属章节】: $ePAsJ
T{]Tb=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 W>dS@;E
]N-K`c]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Y {Klwn
v;el= D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W6&".2
Ha$|9li`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tNbCO+rZ
E8jdQS|i
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zdyS"H}
nfy"M),et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gsc/IUk
y2\, L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