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9.oVF^~
【内容导航】: tU8g(ep,o
[_B+DD=}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i!s~kk
`;zu1o
【所属章节】: %ZJ),9+
WHZe)|n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 Wm];p qN
$71i+h]_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5,`Jpca
5q0BG!A%T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IwZZewb-a
Ah(\%35&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n0Qh9
*h
'YBLU )v[
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n
5;|`)\
vE^h}~5U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Qi(e`(,'
XHwZ+=v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