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 PE0
【知识点】:清算程序 2A =Y
,UC|[-J
1.通知债权人 ntB#2S
aIQC[ry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4Wl
fx
4#R(N
2.债权申报和登记 R
>SZE"
[{#TN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0%;| B
$;}@2U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AS:k&t
0S4Y3bac&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hZ@4v
hR:i!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1H<f
n9 FA`e
(4)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E_/95
.HGK
3
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C`3XOth
e
]ST0J"
(1)自行清算 [ +CFQf>
UM`$aPz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h=-&DSA
nRw.82eK.
(2)指定清算 O'^AbO=,
hH-!3S2'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9-&@Y
W> Pcj EI
4.清算方案的确认 F3$8l[O_
38l:Y"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Y#-c<o}f
vl}}h%BC
(2)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_Gb7n5p
X}h}3+V
5.公告公司终止 ;}KJ[5i-V
n!~QC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k\/es1jOEh
OI:=>Bk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