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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 a+n0|C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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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的法律效力 UF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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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 oq}'}`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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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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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孳息 41&\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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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R17?eu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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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 )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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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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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8i2n;L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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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A}l3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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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_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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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u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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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vX.V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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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hv?9*tL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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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D A\2r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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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HAa;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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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A*\.N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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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Qnsi`1mA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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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XuFYY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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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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