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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 OZ,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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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的法律效力 t4Pi <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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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 -rl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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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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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孳息 KvXFz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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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jM-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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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 _BZ6Ws$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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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K/M2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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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q5{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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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n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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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Zdgz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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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w|c200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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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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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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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9_fbl: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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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dozC[4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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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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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b8E7/~<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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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K`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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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rd%$h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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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物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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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eS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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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FL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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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A9;,y'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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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E+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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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W;e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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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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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