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行政解释权不专属于某一行政机关,而是由负有税务管理职责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税务部门共同享有. !O 4<I_EY{
由于我国的税收以分散立法为主,对各个单行的税种法及其配套的行政规章的解释权限,并不完全归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则规定,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则规定,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因此,现行的税法的有权机关至少包括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其各自的具体解释范围应视法律的规定或视解释的内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