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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0qJ 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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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减免 K\n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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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ZFrK'BvbR
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Lz`r'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0@3g'TGl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g/VC$I!'
4.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HQ2in_'
5.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r]8tl
6.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和包装物材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1mA)=hu
7.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o{>h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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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1~Pht:,t
9.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或者损坏;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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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无代价抵偿货物。 s?O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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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减免:在关税基本法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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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x+4jp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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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减免: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P`U5k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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