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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J^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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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减免 ?1H>k<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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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G<A$*L1
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z["TVH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Lq=)'d;6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mXUe/*r0T
4.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T[#A~
5.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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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和包装物材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e>J\t:
7.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pF:C
8.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DjiWg(X
9.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或者损坏;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1mlnDif
10. 无代价抵偿货物。 ^K!R4Y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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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减免:在关税基本法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 ,fy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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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j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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