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人范围 Ar|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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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bv9]\q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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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M~:lK]n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lx!.G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kr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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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hh)`64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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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eKLZt%=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nG<[<0G;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