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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定 l<<G".?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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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c$f|a$$b
2)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i'!M<>7
3)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V:42\b7x
4)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kO<`RHlX=
5)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