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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核心知识点】质权的设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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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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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1-26
Q X%&~  
质权的设定 q4V7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z $MV%F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r-h#{==*c  
  2)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fryJW=  
  3)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8Gt @  
  4)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ov'F  
  5)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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