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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杂烩]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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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winm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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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10-22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文号     沪财税[2009]65号 5xHl6T+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p' FYK|  
颁布日期 2009-10-19 )*iSN*T8q  
NTVdSK7z~H  
h30~2]hH  
zRJopcE<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s Hu~;)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kN>AY'1  
SL/ FMYdd  
  上海市财政局 xF_ Y7rw1w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xxm1Nog6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fV_(P_C  
4y+] V~p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ge[+/$(1  
财税〔2009〕107号 @qH<4`y.^  
-C5Qh&~W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R gEKs"e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d]k >7.  
  一、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M"h_Z1#  
  二、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928szUo:  
  特此通知。 EpCUL@+  
d7u"Z5t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mD)_quz.sk  
  二○○九年九月三日 0QDm3V0n  
1HBc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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