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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m[}k]PB>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B-MS@<2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u2;S?7m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H@SXx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7\6g>4J^`
【解释】“营改增”出现了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指的是纳税人兼有同税种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业务,这一概念原本属于兼营的范畴,“营改增”后将其赋予了“混业经营”的新概念。对于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原则,是要求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按照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计算纳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从重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