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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纳税人 gwLf '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F-/QX[:
按照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5S30 |K
对比,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9]k @Q_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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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规则不一致。 h{%nC>m;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KFfU1
【归纳】基本行为界定——有偿性、营业性 nEJq_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V3&RJ k=b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H&'5 +F
(三)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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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TU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