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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预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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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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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1-05
2VzYP~Jg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l Y4WO  
  1.物权变动的原因  TJ1h[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6$[7hlE  
  (2)非基于法律行为 tzthc*-<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rr,w/[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vA}_x7}n(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R0%M9;>1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即如果是针对不动产,则无需登记就发生物权效力。 L7hRFf-o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p6Z|)1O]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axpZ`BUc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hD=.rDvO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Uo71C4ev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c_8<N7 C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FWA?mde  
  【解释】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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