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特种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位于江苏省)从事专用汽车、专用特种车、改装车制造与销售。2014年5月,甲方与A物流有限公司(A方)签订质量赔款协议,其主要内容为:A方购买的30辆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上平台后端使用弯曲变形严重和后端举升油箱开裂、漏油等质量问题。甲方同意补偿车辆来回费用、车辆保险和维修费用40万元。该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A方出具收款收据。甲方承接销售订单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在“其他应收款”中反映100万元。财务部门作如下会计处理: 5fSDdaO
借:营业外支出400000 'R99kL/.N
贷:其他应收款400000。 q^>$YY>F
对甲方列支的质量赔款能否税前扣除,目前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wlmi&kq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质量赔款,甲方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o~ 2bk<]z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生的质量赔款支出,应冲减“其他应收款”,属于核销坏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a|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方列支的质量赔款,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