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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 |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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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得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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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得随意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不得随意重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iGIF~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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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oaq%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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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分类条件 >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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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示】意图或能力。 r2Q"N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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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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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属于重分类的情况 >LW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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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v.\&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