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09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9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u6h"=l{
A、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 \tE2@
B、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 Ub(zwR;
C、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Ex^|[iV
D、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MFO}E!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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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P}T{!P+6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9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