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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经济法》考试客观题常见考点 EL"4E', 第一章 导论 `k!UjO72 一个客观题。三个考点:法律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事实。 rrYp'L 1、法律渊源 9X.gg$P 把握好有哪些种类、制定机关如何、效力层级如何。 b~F!.^7Q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能为能力 |fx#KNPf] 今年教材新增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要特别注意。
wqf& i^_ 3、法律事实 ynx WQ%d(` 关键是要看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若有关则属于行为;若无关则属于事件。行为中考虑是否与意思表示为生效的重要因素,如果是,属于法律行为;如果不是,属于事实行为。 %@o&*pF^,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 e;]mU`, 三大重要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代理、诉讼时效制度。 FU'^n6[<B 1、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 0:s8o@}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最为常考,首先要区分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还要注意什么时候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有关。撤销权需要关注: T4l-sJ'| (1)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Qf"6PJ (2)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S*E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 ①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C CLfvex 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n f=SRZ 2、代理 ocq2 (1)区分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 .HQVj 'g (2)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分。关键点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0?ss0~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实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盯住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LciL/? 3、诉讼时效制度 t
CkoYrvT (1)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_T_PX$B ①适用1年短期的诉讼时效的4种情形必须记住,尤其要关注延付或拒付租金适用于经营租赁。 R%qX_m\0 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教材中关于此处的司法解释还需认真看一遍。 3x,Aczb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9TxK6 中止是“暂停”,中断是“清零”。中止的最后6个月的问题要再看看;中断要关注视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途径,尤其是申请破产和申报债权。 PXOq#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q#l.A?rK\ (一)物权变动。 k\Yu5)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V2!N=U (1)动产的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的抵押权(抵押不转移占有)。 Mr#oT?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物权变动规则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的,公示规则为登记,登记对于上述特殊动产来说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N&k}CO]W 2、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 e?_c[`sg (1)先占。对象必须是无主物,不能是遗失物。
h4J{j h. (2)拾得遗失物。关注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JkpR aP$ (3)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ru#T^AI*^ (4)孳息的问题,区分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该物的产生的天然孳息归谁所有,请童鞋们看轻一P36郭帅为大家讲的孙悟空与猪八戒的故事。 AM1/\R 3、不动产物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6z1aG9G 重点关注: %ZJ),9+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WHZe)|n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t+t 4、善意取得制度 a15,'v$O (1)适用环境 a*
pXrp@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物权
O6M}W_ 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cq+nWHqF{J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NN31?wt ③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委托物),遗失物(原则上)、盗窃物等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dqIZ#;:g ④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z
Chdjz ⑤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限制物权。 C5.\;;7^& (2)核心构成要件 p,M3#^ q ①受让人受让该物时善意 p~v2XdR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Qi(e`(,' ③物权变动公示手续已经完成 TmRrub (3)法律效果 ^bZ<9} ①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 9q@z[+X ③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P_:?}h\ (二)抵押 Hsd|ka$x> 1、抵押的设定。记住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登记,不动产盯住登记生效,动产盯住登记对抗。 c,g]0S?gu 2、抵押权的效力。重点关注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5`OK-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g287B (2)有关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zLJ:U`uh\ 3、抵押权的实现。重点关注浮动抵押。 n.;5P {V1 (1)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OqE.LFu (2)在动产浮动抵押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t?3{s\z 8+ (三)留置权 n1k$)S$iiy 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o O{|C&A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n $D}0wSM/ (2)债权已届清偿期 H4,.H,PZ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z=- 8iks|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iL.4Uj{N 2、宽限期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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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短于或长于2个月均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XKo44% (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而非“宽限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GlV-}5W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