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fR3(=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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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G`BU=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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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会。 .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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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二月三日 OCaq3_#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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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8jo p_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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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oi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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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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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LKOwxF#T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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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kN4{13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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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Jx](G>F4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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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K<Iv: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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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x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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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jun_Qi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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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pRIh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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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h 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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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mA+&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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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Be=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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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vZ&T}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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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表》; '~[d=f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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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Og)q$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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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P.;aMR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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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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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p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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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XAnt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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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d+Kg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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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m)v"3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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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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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mdm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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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F-qP.<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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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X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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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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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G_{&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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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c5l.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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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qY<'<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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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8#.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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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刑事处罚的; wEE\+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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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V\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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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OK6]e3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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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同时,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填写《××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情况统计表》)。 KgOqb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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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Er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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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 04'~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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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结果公告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e7(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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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8p9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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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协会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协会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公告。 wX[8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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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原因;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 C] 9p5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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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协会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白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检查结果,省级协会另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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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ryCI>v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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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级协会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