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ZqO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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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vO?\u`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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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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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二月三日 b{~64/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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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6bE~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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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o0Z~9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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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b +4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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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GR%h3H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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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pHftz-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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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Q>%{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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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IdX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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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f[`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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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crDm2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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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_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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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h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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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d9@m#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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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_X.E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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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vY5X2?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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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表》; jE#&u D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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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o3ZqPk]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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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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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TIIwq 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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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37U2T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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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hgU#2`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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