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W"=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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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t4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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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会。 ^vd$j-kj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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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二月三日 3?F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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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4%r?(C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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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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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c2g[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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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Sv~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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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C:Rs~@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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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lo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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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Gx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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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I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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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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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 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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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jn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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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V]b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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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6t; ;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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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Iz+%wAZ|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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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表》; =a,q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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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apm%\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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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xbCR4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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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OlyW/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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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MG&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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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Y }VJ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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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f{VV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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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U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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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O1o>eDE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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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4$V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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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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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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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B\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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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f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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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FLG"c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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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0e0)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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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5J"iN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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