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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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ytGcig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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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会。 a^G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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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二月三日 w`K=J!5y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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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I.}E#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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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K@@[N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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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h>'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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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9rhl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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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L(qQ,1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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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r5\|%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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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niJtg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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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FM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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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G$$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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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s:\Fl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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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6` @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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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mK;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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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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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4a;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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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表》;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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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8D}\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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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1M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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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af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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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IC3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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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m3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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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6(N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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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Ga1(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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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UiLiy?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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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72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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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QlCs,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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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7dbGU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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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AeN$Aq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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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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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dF<GuS;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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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6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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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_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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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刑事处罚的; +<1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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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Yg kd 1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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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Uf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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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同时,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填写《××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情况统计表》)。 \]=''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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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L.tW]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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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 y}bliN7;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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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结果公告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5XH.D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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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F+m}G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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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协会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协会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公告。 =)mA.j}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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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原因;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 QDdH5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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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协会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白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检查结果,省级协会另行予以公告。 Z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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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2{;~B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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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级协会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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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完毕,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sf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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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暂缓检查人员的补检情况及表格,另行备案、抄报。 Rw!wf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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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检查材料应当建立档案。检查档案应保存五年。 Kqh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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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适用本办法。 P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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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管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申报检查。 H05x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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