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位于县城,从事自来水生产与销售。2013年,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收到手续费45万元,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5万元;上缴水利工程费收到手续费8万元;按规定销售自来水向用户代收代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收到有关部门手续费32万元。请问:
1.收取手续费要申报营业税吗?有何政策依据?
2.在往来账上反映手续费,如在2014年补确认收入是否合适?有政策依据吗?
3.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月,将上述手续费的20万元用于支付2013年度职工奖励,能否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该事项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应纳税调整金额。
注册税务师答复如下:
1.2013年度收到的各种手续费,均要在当年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答复》(国税函〔2007〕第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甲公司2013年收取手续费,税法未明确可以差额计算营业税,应全额申报。
2.“其他应付款”反映的手续费,在2014年确认收入不正确,应补确认2013年度收入。税收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支付职工薪酬和申报缴纳税费,均可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纳税调整金额。
确认手续费收入:45万元。
申报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金额=45×5%×(1+5%+3%)=2.43(万元)。
税前扣除职工薪酬金额:2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45-(2.43+20)=22.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