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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9u:MF0:W
某食品生产企业接到一批生产订单,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购买包装物不符合标准,且生产工艺出现了问题,导致该批产品销售前大部分变质,无法按时交付产品,经管理层决定,将该产品作报废处理。 GxvVh71zP
该企业在报废产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了困惑,其财务人员认为,应按照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vky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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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为: &o?pZ(\C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o?fE4o'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jR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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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r}v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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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第(三)项的理解,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生产该产品的固定资产的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rf9RG!
但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是企业存续期间的一个长期行为,其价值随着折旧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固定资产以后还继续生产产品,正常生产的合规产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理由不允许抵扣,不能因少部分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而影响正常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uU<Yf5
有的纳税人认为,是否可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有的企业这样计算: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此种算法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中一是计算繁琐,因为要区分所有与该产品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与分摊情况;二是没有相应的税务文件规定作为依据,不能规避税务风险。 _gc2h@x1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因此,虽然财税〔2008〕170号仍然有效,但纳税人不用考虑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 v.\&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