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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被威胁做假账的情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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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zhjh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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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8-28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被威胁做假账的情形 D;bQ"P-m47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c"ukV_6~J  
>M.?qs4  
如果被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作假账)的, 5ug?'TOj'  
Ph&AP*Fq  
被威胁作假账,劳动合同法没有保护会计人员的权益啊。 bH7[6#y$  
T-7'#uB.m  
会计从业工会呢,你在哪里啊,为什么不给我作主啊???  & y1' J  
离线jam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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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8-28
这个难辞其咎啊,虽说是在其位谋其职,但是违法犯罪的事情终究还是不要碰啊!
离线bro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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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8-28
注会协会好象有专门针对此类情形的处置办法,你到中注协的网站上看一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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