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878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L| uoFG{  
  【知识点】:留置权 #gL$~.1  
&>m# "A\^  
  1.留置权的性质 |*+f N8  
_z$lg]q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FK3;U  
XH?}0D(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V;5Lp b  
<[e E5X(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vxRy7:G"  
Uz`K#Bz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9$u'2TV  
|%@.@c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9Hah  
ymxYE#q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B lptC  
1b,,uI_  
  (2)债权已届清偿期 Rt[zZv  
c3># .NP_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YX\&%N  
]H4T80wm&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