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s$Roe(J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L.|GC7$0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P,wFib^1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Q~*A`h#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RM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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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Ro%S_!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ifBJ$x(B.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yy#Xs:/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knw1,qL"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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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pX*mX]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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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m]u#Dm7h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xeq*<qfI
(七)原权与救济权 OU{PVF={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d$Mj5wN:q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V7^?jy&&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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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Ye )(9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8#oF7eE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V-X n&s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sRoZvp5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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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6J=~ *&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s&fU|Jk8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z?7s'2w&{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