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8日,由发起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股本总额为 1500万元,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研发与经营。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出资700万元,其中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技术出资3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出资 400万元,公司成立时三位出资人分别缴纳出资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余出资至2005年底前缴清。立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 董事长张某及公司副经理刘某均为甲公司董事。 ?7n(6kmj4Q
2006年6月,有职工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司董事长张某授意分管公司业务的副经理刘某,将立信公司 的部分业务介绍给其朋友李某开办的软件研发公司,张某从中获利。公司监事会经调查,情况属实,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张某的董事长职务,撤销刘某的副 经理职务,同时任命王某为公司董事长。 c:>&iB-Yu
截止到2006年12月,立信公司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决定以公积金转增脏本500万元。2007年3 月,立信公司又吸收两位新股东丁公司和自然人戊人股,丁公司出资900万元,其中某项专利技术出资占500万元,戊出资100万元。至此,立信公司的股本 总额达到3000万元。立信公司的董事长由丁公司的经理赵某担任。 {6E&\
2007年6月,立信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的一部分将作为公司的研发基金,另一部分将投资于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7000万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了公司近 3年的有关财务资料,该资料显示的部分内容如下: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达到人民币35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 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8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8600万元。 N i\*<:_
立信公司是 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持有A上市公司25%的股份。如果立信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后,与A上市公司的股东B公司签订协议,收购B公司所持有的A上市 公司5%的股份。该收购行为完成后,立信公司依法进行了权益披露。但是有人举报称,除立信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30%的股份外,该公司的董事、经理等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亲属也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他们与立信公司合计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36%,负有信息披露及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 DSb/+8KT
立 信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由A上市公司提供保证担保。A公司提供的该担保事项首先经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事项最终经除立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已知A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为14800万元。 U TT 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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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b3$aPwv
(1)立信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决定撤销张某、刘某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N -jk
(2)立信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后,其留存的公积金至少应当有多少万元? e(t,~(
(3)立信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指标要求?请分析说明。立信公司近3年的行为是否存在发行股票的法律障碍?请予说明。 kWkAfzf4a
(4)如果立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被核准且股票发行成功,其是否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如果立信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VJJ"v<L
(5)立信公司是否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立信公司继续收购A公司的股份,是否应当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说明理由。 60*;a*cy
(6)A上市公司为立信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t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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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mS]K!\
(1) 立信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合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工作的监督,并有权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但是股东大会决定撤销张某、刘某职务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张某身为立信公司的董事长,刘某身为立信公司的副经理,依照上述规定,显然由股东大会撤销其 职务是不合法的。 8Df(|>mK
(2)立信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后,其留存的公积金至少应当有375万元。《公司法》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8 O(J7J
(3) 立信公司财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具体表现为:第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第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元;第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约为9%。立信公司近3年的行为存在发行股票的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第一,立信公司最近3年内其董事长、副 经理等高级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第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原来的第一大股东甲公司被丁公司取代;第三,控股股东丁公司的经理赵某担任发行人立信公司 的董事长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立信公司作为非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的一部分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的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也不符合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 用于主营业务的规定。 )+!~xL
(4)如果立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被核准且股票发行成功,其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第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第二,公司股本总额已达10000万元,不少于法定的股本总额3000万元的要求;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70%,不 低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的要求;第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gtizgUS7
如果立信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将面临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后果。 u>e4;f`F
(5)立信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合并计算,立信公司的董事、经理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亲属为立信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均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此,立信公司只披露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不符合规定。 MJxTzQE
立 信公司可以免除发出收购要约。因为立信公司原本为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的A公司股份已经超过30%,即其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超过30%,立信公司对A公司形成实际控制。根据规定,收购入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可以免于以要钓收购方 式增持股份。 \(m_3 H
(6)A上市公司为立信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因此,A上市公司董事会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该议案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