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参与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G公司)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对某报记者称,G公司突然通知先不要出审计报告,2008年的利润要调低一点。刚开始该CPA以为是G公司内部的决策,但随后被告知:这是“上级”要求,“2009年是个困难的年份,把国企2008年的利润调低一点是为2009年继续保持增长打下基础”。该情况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大家围绕G公司调低利润是否属于商业秘密,CPA向媒体爆料客户调低利润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各抒己见,但莫衷一是。为此,笔者本文先对上述两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然后再重点谈一谈网友们未能充分关注的CPA遇到上述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应对。 2X<%BFsE
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定义,对G公司调低利润的通知究竟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网友们得出了“是”和“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笔者认为,G公司调低利润的通知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的工作计划或经营决策,应该属于商业秘密,但必须注意的是,此商业秘密还仅是调低利润的一个计划或决策,G公司并未实施调低利润的具体行为,所以,对G公司究竟会采取何种方法调低利润还不得而知,这不仅不能肯定G公司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一定会实施,而且也不能肯定G公司调低利润的方法一定违规,更不能判断违规的程度如何。但许多网友仅凭习惯思维认为调低利润一定属违规问题,并进一步推断出违规问题不应该属于商业秘密,或即使是商业秘密也不应该保密的结论。 ]1FLG*sB
实际上,上述问题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对判断CPA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并不十分重要,因为CPA职业道德准则要求CPA为客户保密的规定中并未提及“商业秘密”,而是要求CPA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这当然包含了商业秘密,可见,从CPA职业道德准则的角度讲,要求CPA为客户保密的不仅仅是商业秘密,应该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信息。所以,CPA只需要判断出G公司上级要求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是一种信息即可。因此,广大网友应该讨论的问题是,CPA对获知的G公司上级部门要求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这一信息是否应该保密。 MuJP.]5>`
职业道德准则虽要求CPA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予以保密,但并未说明是什么性质的秘密,于是一些网友主观认为,CPA应该予以保密的信息其内容必须合法,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应该从对公众利益负责的角度出发不予保密。但笔者认为,职业道德准则不仅没有明确规定CPA应予保密的信息其内容必须合法,而且也没有明确CPA可以随便对媒体披露具体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实际上,职业道德准则已对CPA可以披露客户信息的三种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三是接受同业复核以及CPA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而且,决定披露时,CPA还应该考虑是否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此可见,职业道德准则对CPA披露客户信息的具体前提、情形、对象和后果都做了明确和严格限制及要求,未经授权,CPA不得披露客户信息,即使客户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CPA也只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而不应该直接向媒体披露,并且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还必须是经CPA确认的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对于上述情况而言,要求调低利润还仅是G公司上级部门的一个通知, G公司也仅是通知CPA暂缓出具审计报告,并未实施调低利润的行为,所以,不能明确G公司究竟会采取何种方法调低利润,也不能肯定G公司一定会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来调低利润。可见,此情形下CPA将这一信息直接披露给媒体则明显不妥。笔者还认为,即使已确知G公司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来调低利润,CPA也不应该直接向媒体披露,而应该按照《中国CPA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按照该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如CPA应该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与G公司进行必要的沟通,看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后,再考虑是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还是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果向监管机构报告而监管机构置之不理或不能秉公执法,此时,CPA从公众利益负责出发再向媒体披露,通过社会舆论对违规行为实施再监督就比较妥当。 JK`$/l|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