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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资料:减免税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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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winm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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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一般减免税规定 / &5,3rU.G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v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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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h 0Q5-EA  
{*" |#6-  
  3、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足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M#6W(|V/  
wH&!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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