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fNNkc[YTZI
(一)涵义: =T
;>$&qs
Kq@n BkO4
1、涵义: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Ve:K-.
#5-5N5-1
2、性质:是税后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否补税 ;UTT>j
^m.QW*
对于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规定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纳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_CE!_G&)
bmgK6OyVR
(1)需补税: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地区间税率差的,就要补交所得税。地区间税率差主要指的是与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存在的税率差。一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开放城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补税调整时,按饶让原则,视为被投资方已缴税款予以抵扣。 r|wB&
PGW
Ca?5bCI,
计算公式: e6f:@ O?
SQhk)S
分回的投资收益应补交的税额=分回的利润÷(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knrR%e;
L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