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P_&2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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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g~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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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公司以货币资金100万元向乙公司投资,当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分配支付额16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为50万元。假设甲公司的税率为33%,乙公司的为15%。 YdE$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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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60万元(分解为): 8@b@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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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股息性所得,补税(地区税率差),50÷(1-15%)×(33%-15%); / x$O6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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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支付额超过股息性所得110万(160-50=110),大于投资成本100万,说明不仅收回了投资成本,还有1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这10万元应全额交税。 @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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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配支付额为120万呢?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为50万, _4.`$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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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0万元是股息性所得,要补税; (MNbAB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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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支付额超过股息性所得70万元(120-50=70),比100万的投资成本低,所以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7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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