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tt6El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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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页例:2002年1月1日,甲公司以货币资金100万元向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2005年12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转让支付额18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为60万元,超过投资成本的金额为20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60万元应按股息性质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超过投资成本的20万元应按投资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L,T/m-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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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假设甲适用所得税率为33%、乙适用所得税率为15% Z"mp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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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万元(分解为):60万元(属于两个累计)-股息性所得,补税(地区税率差); :R"k=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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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中:有100万是成本,超过成本的20万为转让所得,应全额交税。 =uYS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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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本题应纳所得税额=60÷(1-15%)×(33%-15%)+20×3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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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股比例小于95%)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J3}^\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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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例如果是持股比例在95%以下,则60万和20万都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全额交税。 Go^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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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的是转让损失52页例:假定2006年12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转让支额为13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仍为60万元,则另外的30万元为转让亏损额。即130万元(分解为):60万属于股息性所得,应计算补税;70万中100万为成本,证明发生转让损失30万,30万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_(0!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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