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有关期限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决定许可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z(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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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层级审查的时限问题。 B<!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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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Zvz}Z8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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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0?g&